更新時間: 2017-12-19
關于印發《上海市民用建筑墻體節能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滬建質安〔2017〕1101號
各區建設管理(建設交通)委,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本市民用建筑墻體節能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墻體節能工程質量,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確保城市安全運行,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民用建筑墻體節能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民用建筑墻體節能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本市民用建筑墻體節能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墻體節能工程質量,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確保城市安全運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筑節能條例》《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程》(DGJ08-113)等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采用板材、砂漿、塊材及預制保溫復合板材和整澆復合墻體等墻體保溫材料或構件的建筑墻體外保溫、內保溫、內外組合保溫、自保溫等墻體節能工程,建設階段和保修期內的質量和安全管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工業建筑中,具有民用建筑使用性質的研發車間、工業廠房中的集中辦公區域和采用空調應當進行節能設計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職責分工)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民用建筑墻體節能工程質量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市、區和特定地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門,以及各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轄范圍內民用建筑墻體節能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基本原則)本市民用建筑墻體節能工程中,應當優先使用工藝成熟、技術可靠、具有一定實用經驗的建筑節能技術、工藝和材料,選用的節能保溫系統必須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當采用沒有相應標準的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應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專業機構等進行技術論證;經論證符合節能要求及質量安全標準的,可以在該論證工程中使用;使用前,應當編制該工程項目的建筑節能設計施工專項方案。
應當優先選用由吸水率低的保溫材料及配套材料組成的系統;鼓勵使用外墻自保溫系統,通過采用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自保溫墻體材料、合理增加墻體厚度,提高門窗自身質量以及門窗與墻體交界處施工質量,以達到預期節能效果;試點推行外墻內外組合保溫系統。
第五條(禁限措施)嚴禁使用國家、本市明令禁止與淘汰的材料和設備,嚴禁使用禁限目錄中的墻體節能產品。
為了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本市民用建筑墻體節能工程中,限制使用無機保溫砂漿。外墻外側不得使用無機保溫砂漿系統,但外墻外側主要保溫材料與其他材料交界處局部小范圍輔助保溫,以及1-3層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低層民用建筑除外;低層民用建
筑采用無機保溫系統時,尚應滿足現行國家和本市有關無機保溫砂漿系統技術標準規定。
第六條(材料設備)墻體節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和設備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本市有關技術標準規定。
保溫系統組成材料包裝上應當注明產品名稱、生產日期、燃燒性能等級、批次、產地和執行標準等內容,應根據用途分別設有“墻面專用”和“屋面專用”的標志。包裝標志應完整清晰。
保溫系統及組成材料(含外墻自保溫系統冷熱橋處理部位采用的保溫系統材料)應當全部由系統供應單位生產或統一提供,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自行采購保溫系統中部分組成材料。外墻保溫系統供應單位應當提供該系統及組成材料的型式檢驗報告、出廠合格證明,并對所供應的保溫系統及組成材料質量負責。界面砂漿、粘結劑、抹面砂漿等材料必須由系統供應單位生產并配套供應,系統供應單位的生產、計量等設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嚴格禁止弄虛作假、嚴格禁止供應不合格材料、構件。
第七條(保溫系統)墻體節能保溫系統采用的保溫材料、抹面(抗裂)砂漿、粘結劑、界面砂漿、網格布、錨固件、飾面磚、填縫材料、涂料等應當具有相容性,且各項性能指標均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外墻外保溫面磚飾面系統應當使用面磚柔性粘結劑和面磚柔性填縫劑,外墻外保溫涂料飾面系統應當使用外墻柔性耐水膩子。
3層以上多、高層民用建筑,其外墻外保溫工程不宜采用粘貼飾面磚做飾面層;確需使用的,粘貼飾面磚的高度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規定,且最大應用高度不得超過40米。外墻外保溫工程采用粘貼飾面磚做面層,粘貼面磚高度超過24米的,應進行設計施工方案論證,其安全性與耐久性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飾面磚應做粘結強度拉拔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現行《建筑工程飾面磚粘結強度檢驗標準》(JGJ110)等有關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要求。
第八條(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對建筑墻體節能工程的質量和安全負有首要責任,應當制定建筑墻體節能工程質量責任規章制度,督促施工、監理等單位嚴格執行《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管理辦法》(滬建質安〔2016〕1024號)中關于“在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序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設置重要工序施工質量責任銘牌”等質量責任制有關規定。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建筑墻體節能工程建設的相關標準和規定,不得降低工程質量。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總包單位等采取有效措施,選擇施工質量水平高、信用等級高的墻體節能施工單位,確保墻體節能工程按照合理市場價承發包,并按照合理工期進行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相關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涉及影響質量安全和建筑節能效果等主要內容設計變更的,在實施前應辦理設計變更手續,并送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重新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變更使用。
第九條(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現行國家和本市質量、建筑防火及建筑節能等相關技術標準及《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圖節能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滬建交〔2012〕1273號)進行設計,并對設計質量負責;設計文件應當滿足工程質量和安全需要,涉及變更的,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質量安全標準。
設計單位應當在建筑施工圖設計說明和節點詳圖中,明確墻體節能保溫系統防火構造及組成材料的性能指標。外墻外保溫系統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時,應符合現行《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防火技術規程》(DGJ08-2164)中關于建筑總高度控制要求、門窗質量控制要求等相關規定。
設計單位應當明確墻體節能工程各層構造做法,以及墻體分格縫、防火隔離帶、外墻陽角、門窗洞口、滴水線(槽)、保溫塊材拼縫、保溫材料與預埋件連接部位處理等關鍵節點部位的防滲漏、防開裂、防空鼓、防脫落等構造設計要求;當保溫層采用預埋或者后置錨固件固定時,應當明確錨栓設置的墻體基層要求以及錨固件數量、位置、錨固深度和拉拔力等要求。
第十條(審圖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等,對墻體節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涉及墻體節能設計變更需要重新審查的,除審查節能變更單內容外,還應審查設計變更是否降低了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墻體節能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施工總包、墻體節能工程分包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控制和檢驗制度,具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按照現行標準規范、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經審查批準的施工方案施工,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墻體節能材料采購、驗收、檢驗、使用臺賬,對相關建筑材料進行復驗,嚴格禁止材料送檢弄虛作假。
面磚柔性粘結劑應當進行拉伸粘結強度、橫向變形(或壓折比)指標的復驗;面磚
柔性填縫劑應進行抗折強度、橫向變形(或壓折比)指標的復驗;外墻柔性耐水膩子應進行柔(韌)性和拉伸粘結強度指標的復驗。
建筑節能工程施工前,對于采用相同建筑節能設計的房間和構造做法,應在現場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藝制作樣板間或樣板件,經有關各方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
墻體節能工程的保溫系統及組成材料在運輸、儲存和施工過程中應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護措施;墻體節能材料不得違規露天堆放。
墻體節能工程的施工作業環境和條件,應滿足相關標準和施工工藝的要求。墻體保溫工程不應在雨雪天氣中露天施工,也不應在技術標準和工藝允許的溫度范圍外施工。
墻體上容易碰撞的陽角、門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體的交接處等特殊部位,應采取防止開裂和破損的加強措施。
墻體節能工程的飾面層不得滲漏。當飾面層采用飾面板開縫安裝時,保溫系統表面應具有防水功能或采取其它防水措施。外保溫系統及飾面層與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處,應采取密封措施。
墻體節能工程施工區域應按照禁火區域實施管理,應遠離火源,嚴禁吸煙。使用有機類保溫材料的建筑節能工程施工的,必須制定防火應急預案。幕墻、空調機、防雷和防水等工程施工,其電焊、切割等動火工序不應與外保溫工程同步進行。保溫材料安裝后,裸露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裸露區域不得跨越三層。
第十二條(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后的施工技術方案和相關標準、規范(程)以及監理合同實施監理,建立健全墻體節能材料監理臺賬。監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現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等開展旁站監理、巡視檢查、實物計量、驗收等工作,并做好檢查、驗收記錄。對進場的保溫系統及組成材料,未按照規定簽字、驗收的,不得允許施工單位在建筑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未經驗收合格,不得允許施工單位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用有效手段開展節能材料、墻體節能工程實體平行檢驗工作。嚴格禁止材料見證取樣送檢等弄虛作假。
第十三條(檢測單位)檢測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對相關材料和工程實體實施檢測,不得違規人為干預檢測過程,嚴格禁止偽造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
檢測人員應當按照檢測操作規程進行檢測。同一檢測項目應當由不少于兩名以上的持證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操作。檢測人員應當對檢測操作的規范性和原始記錄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四條(保險及風險管理機構)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機構及其委托的風險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墻體節能工程質量安全風險控制檢查。當被保險的項目墻體節能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時,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進行現場勘驗、理賠和維修。
第十五條(監督管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施工現場墻體節能工程監督檢查,結合實際情況對材料實施監督抽檢,發現未按照本規定實施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停工等處理。項目受監監督機構應當按照監督方案等實施監督執法檢查,做好監督記錄并存入項目監督檔案,并根據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負責協調處理保修期內所監督項目的墻體節能工程質量投訴。
第十六條(信用管理)墻體節能工程實行誠信管理制度,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發生質量安全事故,以及因質量安全問題被媒體曝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工程項目,對其建設、設計、審圖、材料供應、施工、監理、檢測、風險管理機構等負有責任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不良行為記錄,并按照規定納入本市信用管理平臺。
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發生墻體節能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因外墻面建筑材料大面積脫落等質量安全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工程項目,視為該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質量安全保證體系不符合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總包和分包單位的施工項目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按照規定分別給予記分處理。對責任單位,依照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限制其在本市從事建筑活動。
(一)對責任項目建設單位和負有總包管理責任、非具體施工墻體節能的總包單位,自責任認定之日起,責令其在本市所有承發包的墻體節能工程項目暫停施工,開展為期3個月的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設工程業務。
(二)對該工程墻體節能工程具體施工的(分包)施工單位,自責任認定之日起,責令其在本市所有承包的墻體節能工程項目暫停施工,開展為期6個月的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業務。
(三)對該工程墻體節能工程材料、構件供應單位,未正確履職,供應不合格材料、構件,或者弄虛作假的,自責任認定之日起,取消其相應材料及系統的備案資格。
(四)監理單位在材料見證取樣送檢、驗收、資料等方面弄虛作假的,自責任認定之日起,責令其在本市所有在監理的墻體節能工程
項目暫停施工,開展為期3個月的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五)檢測機構弄虛作假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開展為期3個月的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設工程檢測業務,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對弄虛作假的檢測單位,禁止其從事、參與所有類型政府管理部門組織的工程質量監督抽檢活動,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和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應當根據《上海市建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規定,在建設工程招標和發包中使用信用信息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機構、材料構件供應等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對失信的單位和人員給予懲處,在招標和發包文件中明確有上述嚴重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的責任單位,不得承接本市墻體節能工程相應業務。
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和檢測人員,因未正確履職造成上述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和相關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和執業;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和執業。
第十七條(解釋部門)本規定由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前未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的建筑工程項目、以及2018年3月1日前尚未開始墻體節能工程施工的項目(按照標段),均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