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 2015-05-18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于發布《關于加強本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哥哥去
滬建交〔2010〕623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加強本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關于加強本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全面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建設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明確管理部門職責 (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建設工程監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負責本市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日常監管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理的管理。 二、加強監理企業和人員市場準入監管 (二)實行監理企業資質達標動態檢查制度。對資質條件發生變動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企業,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為3個月;整改期間該企業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監理業務;逾期不改正的,按規定撤回資質證書。 (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制度。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實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制。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是經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監理合同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一名注冊監理工程師只能擔任一項單體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或工程建安造價超過2億元或市級重大工程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其他建設工程經建設單位同意,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可兼任不超過兩個項目,但兼任項目中必須設置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項目總監理代表是經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同意,有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駛職責和權力,具有二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只能在一個項目任職。 (四)實行其他監理從業人員崗位管理制度。本市其他監理從業人員包括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項目監理員和項目安全監理員: 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是根據項目監理崗位職責分工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的監理工作,具有相應監理文件簽發權,具有一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監理工程師。項目監理員是由具有同類工程相關專業知識,經業務培訓,持有監理員證書,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項目安全監理員由具有同類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持有安全監理員證書的,從事施工現場安全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監理企業應加強相關人員業務培訓。其他監理從業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監理活動,并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五)實行企業和個人信用綜合評價制度。企業和個人電子版《誠信手冊》動態記錄監理企業和個人的基本信息、項目信息、各類行為信息和誠信信息。對在滬監理企業開展信用綜合評價,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作為監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資質資格評定、升級、增項以及招投標等管理的依據。信用記錄標準和信用綜合評價辦法由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另行制定。 三、加強監理招投標行為監管 (六)實行招標核費制度。工程監理項目評標辦法制定應將監理大綱、人員配備、監理單位的業績、社會信譽、企業誠信度和提供服務承諾等作為評標主要因素,監理費報價不列入評標辦法,監理費應嚴格按《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標準確定。招投標監管部門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核驗監理取費標準。(七)實行招標人代表參加評標限定制度。應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人代表原則上只能一人參加評標。招標人代表應具有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擔任。 四、加強監理企業合同履約監管 (八)實行監理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監理企業應按規定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理合同登記備案,經登記備案的監理合同方可作為企業資質升級、增項和綜合誠信評價的依據。監理合同中應包括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項目安全監理員、項目監理員信息。需變更的,變更后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備案。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變更的,還需提供建設單位同意證明,一年內變更不得超過兩次。經登記備案的監理合同作為從業人員的業績依據。 簽訂監理合同時,鼓勵使用《上海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九)實行監理費足額支付制度。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監理合同約定足額支付監理費,并取得監理費銀行支付憑證及監理單位發票。 (十)實行市級建設財力直接支付制度。使用市級建設財力的建設工程實行監理費財政直接支付。在工程監理合同中應明確監理費由財政直接支付。 五、加強工程監理實施過程監管 (十一)實行從業人員到位情況檢查制度。監理企業應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或合同約定派遣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設立現場監理機構。監理機構的人員和組織形式應能滿足工程監理實際需要,并確保人員到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等人員到位情況監督檢查。 (十二)實行質量控制資料簽認及工程質量總體評價制度。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規定,對質量控制資料進行簽認,也可委托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簽認,應簽認的內容必須真實并可追溯。工序驗收、隱蔽工程驗收、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等必須按照程序經施工企業內部自檢后,由施工企業向項目監理機構做出書面報驗申請,經項目監理機構驗收合格,并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結束時,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對工程質量作總體評價,未經簽認的質量資料及工程質量總體評價不得作為竣工備案資料。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竣工備案資料的監督檢查。 (十三)實行現場整改制度。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嚴格履行現場監理權利,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和質量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拒不簽收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項目監督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報告。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對監理企業報告的存在安全質量隱患應及時處置。 (十四)實行平行檢測制度。建設工程全面實行監理企業平行檢測制度,平行檢測的數量按監理規范或合同約定執行。平行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六、嚴格監理企業和人員責任追究 (十五)實行監理從業人員終身追究制度。監理企業應嚴格履行監理權利和義務,因監理企業未履行監理權利和義務,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等監理人員在工程使用壽命期內實行監理責任終身追究制。 (十六)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實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委托的權限,全面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作。因現場監理人員過錯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的,追究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同等責任,并按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十七)實行監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責任追究制。監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因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1)未按規定在項目監理機構中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從業人員的數量、專業以及組織機構;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加蓋執業印章確認; (3)對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條文要求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按符合要求簽字加蓋執業印章確認; (4)檢測取樣未按規定見證的; (5)工程質量總體評價不做如實評價; (6)不按國家規定取費; (7)發現存在安全事故和質量隱患的,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8)發現存在安全事故和質量隱患的,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拒不簽收,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及時向項目監督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七、支持監理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十八)建設單位對項目管理負總責。建設單位應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和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通過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委托項目管理企業,配備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切實將賦予監理企業的權力委托給監理企業。鼓勵建設單位委托信譽好的監理企業承擔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任務,并應采納監理企業提出的對工程建設的合理意見,嚴禁以各種手段干涉監理單位正常監理活動。 (十九)施工企業對項目施工質量安全負責。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健全項目施工安全質量管理和保證體系,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施工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施工企業項目部人員必須服從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組織施工,積極主動地配合項目監理機構履行監理職責,對項目監理機構提出的質量安全整改要求,應當及時整改,為監理人員開展工作創造條件,嚴禁以各種手段干擾監理工作。 (二十)行業協會應做好會員單位行業自律,積極開展監理人員培訓;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橋梁和紐帶的作用,為監理企業提供交流、發展的良好環境。 (二十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支持監理企業正確行使安全質量控制權限,嚴格進行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并要樹立服務意識,為監理企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