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 2015-05-12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本市建筑工程計價依據解釋和爭議調解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計價管理工作效率,切實維護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上海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用規則》等文件的要求,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以下簡稱“市市場管理總站”)就所負責的本市建筑工程計價依據解釋和爭議調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和裝飾、安裝、市政、軌道交通、園林、房屋修繕和燃氣工程的計價依據解釋和爭議調解。
二、計價依據解釋和爭議調解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本市法律、法規,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三、計價依據解釋是指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在編制概算、預算、最高投標限價中對工程計價依據存在不同理解而對其進行答疑與補充說明。爭議調解是指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在工程價款結算過程中對執行本市發布的計價依據產生分歧或矛盾時進行協調解決。計價依據是指本市發布的建筑工程各專業工程定額、工程造價計價管理文件、市市場管理總站在工程造價信息平臺公布的工程造價信息等。
四、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及具有“造價工程師注冊資格證書”或“造價員證書”的相關人員均可向市市場管理總站提出計價依據解釋申請和爭議調解申請。
五、向市市場管理總站申請計價依據解釋和爭議調解應攜帶下述資料,資料提供人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一)《計價依據解釋申請單》和《爭議調解申請單》(附件1、3);
(二)相關的施工圖與施工組織方案;
(三)施工合同、補充協議與招投標文件;
(四)相關的現場設計變更與簽證資料;
(五)其它資料(如資質證書等)。
六、計價依據解釋申請和爭議調解申請采用網上預約制度:
(一)申請人應在上海建筑建材業網(www.ciac.sh.cn)
——造價管理專欄的計價依據解釋和爭議調解欄目進行網上注冊。
(二)申請人填寫相關內容,計價依據解釋至少有一人填寫資格證書信息,爭議調解至少有兩人填寫資格證書信息。
(三)上傳《計價依據解釋申請單》(至少有一家單位蓋章)或《爭議調解申請單》(至少有兩家單位蓋章)。
(四)市市場管理總站收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核對相關內容,將預約解釋時間和地點告知符合要求的申請人。
七、計價依據解釋工作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市市場管理總站按專業選派專家為計價依據解釋人員。計價依據解釋人員應按《計價依據解釋記錄單》(附件2)進行登記。計價依據解釋應根據現場當事人的陳述,結合查看現場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核實有關情況,進行解答。
(二)計價依據解釋以口頭答復為主;特殊情況(涉及行政管理、司法調查等)需要書面答復的,由市市場管理總站組織專家論證,并統一回復意見。
(三)計價依據解釋申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或在受理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市場管理總站不予受理:
1.現場當事人未按第五條規定提供資料的;
2.對于本市工程定額和有關執行文件上已說明清楚的,或超出建筑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范圍的問題;
3.計價依據解釋人員發現現場當事人與計價依據解釋申請人信息不符的。
八、爭議調解工作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市市場管理總站按專業選派專家為爭議調解人員。爭議調解人員應按《爭議調解記錄單》(附件4)進行登記, 并將爭議調解有關資料歸檔、留存。爭議調解人員應聽取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結合查看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核實有關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對較復雜的問題,市市場管理總站可成立專家組,協調處理。
(二)爭議調解時,爭議各方當事人都應到場,包括對該項目提供咨詢服務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也應同時參加。
(三)爭議調解以口頭答復為主,各方當事人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可根據合同約定提請仲裁或人民法院裁決。
(四)爭議調解申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或在受理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市場管理總站不予受理:
1.現場當事人未按第五條規定提供資料的;
2.已做出計價爭議調解決定,并且爭議調解的申請人未再提出新的證據;
3.已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4.已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的;
5.爭議調解人發現現場當事人與爭議調解申請人信息不符或申請人有一方未到場。
九、市市場管理總站的書面答復意見及口頭答復過程中出現較多的、共性的問題應及時記錄、整理,不定期地在上海建筑建材業網(www.ciac.sh.cn)——造價管理專欄上公布。
十、關于建筑工程計價依據的簡單問題可以通過上海建筑建材業網(www.ciac.sh.cn)網上咨詢提問。
十一、市市場管理總站根據需要建立各專業專家庫,確保計價依據解釋和爭議調解工作公平、公正地順利開展。
十二、計價依據解釋和爭議調解人員與各方當事人存有利害關系的,應當遵循回避原則。
十三、計價依據解釋和爭議調解人員應當廉潔自律,不得接受各方當事人的宴請、娛樂活動和禮品、禮金等。
十四、計價依據解釋和爭議調解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故意偏袒、弄虛作假,并造成工程建設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市市場管理總站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及時追究,嚴肅處理。
十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計價依據解釋申請單 2.計價依據解釋記錄單 3.爭議調解申請單 4.爭議調解記錄單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
2014年12月16日